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霧峰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臺中市霧峰區霧峰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100628日校務會議通過增訂第1819
101626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1
1011030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19
一、本聘約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
二、教師之聘任、 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
四、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任兼任導師、 兼任(辦)行政工作及附設補校課務之義務;對學校應辦事項亦應配合辦理。
五、教師對全校學生共負訓導、輔導之責任 並以身作則。
六、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 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九、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教師以任教專長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盡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項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份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二、教師於聘約期間應從事教學、研究、進修、研習及編選教材之工作。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寒暑假期間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學校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應先期與教師協商,教師除有正當理由,應配合參加。並由學校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或獎勵。
十四、學校行政單位有配合教師教學輔導上正當要求之義務,學校之行政或活動應以學生為主體,不得影響正常教學。
十五、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兼職,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六、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七、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十八、教師不得違反刑法第227條有關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
十九、有關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教師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78條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9之規定。
二十、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書面知對方。
二十一、學校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將聘書送達教師 ,教師接到聘書後, 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棄聘論。
二十二、教師因依法令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二十三、學校及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活動。
二十四、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五、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六、教師長期聘任聘期八年。
二十七、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二十八、本聘約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